释义 |
一方提出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3、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的方法有: 1、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形成纸质离婚协议,并将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带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手续; 2、诉讼离婚,需携带诉状、身份证原件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