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对子女探望权法律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一、子女本位为出发点确定探望权 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最终目的是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这种健康状态,不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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