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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庭审程序指南
释义
    一、宣读仲裁庭纪律(详见仲裁庭纪律)
    二、宣布开庭
    三、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四、权利义务告知(详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回避申请
    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五、申请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六、调查举证与质证
    经仲裁庭询问后转入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当事人应提供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仲裁庭辩论
    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八、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双方均表示意愿接受仲裁庭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当庭调解、庭后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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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