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亡的认定方法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这里的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比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