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T和H是一对相亲认识的小情侣,相亲当天因双方都没有意见,就互相见了家长定了亲,定亲当天T就给了H一万多元的见面礼,之后每逢中秋、过年,T都早早准备好烟、酒、礼品送到H家,平时也经常给H送化妆品、衣服。一年多后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T一次性给了H六万元的彩礼,后因为双方产生矛盾分了手,T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H返还彩礼合计100000元(见面礼一万多元、彩礼六万元、各种节日送的烟酒、礼品以及给H买的化妆品、衣服29900元)。H到庭辩称的确收到了见面礼一万多元及彩礼六万元,但因为是T不同意结婚,故H不同意全额返还彩礼,只同意部分返还,对于T主张的烟酒、礼品以及化妆品、衣服都是恋爱期间对其赠与,不同意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本案中,T和H经相识恋爱后建立婚约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T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H应当酌情返还。原告主张的彩礼中,烟酒等属礼节性赠与,且系消耗品,不应认定为彩礼;衣物、化妆品,属T为向H表达情感的赠与,且系消耗品,不应认定为彩礼。综上,本案T给付H的彩礼为:彩礼六万元、见面礼一万多元。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应综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系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后解除婚约,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综合以上因素,酌定H返还T彩礼的比例为7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