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规定:如果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要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以及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等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