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发生在婚前,婚后患病的,另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婚姻。只有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被隐瞒方应在知道另一方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婚姻,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