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定肖像权的侵权主要就是在于是否有出于营利的目的,或者是在当事人的照片上进行乱丑化;如果对于照片是属于正常的使用那么一般不构成侵犯,但如果肖像权人要进行主张的话,那么一般也会被认定侵犯,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一、警察可以侵犯肖像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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