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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坐牢多久可以减刑一次
释义
    坐牢一年以上可以减刑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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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