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提供的材料不足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告需要补充的内容和材料,当事人应当及时补充证据。当事人不提供必要证据的,法院不得立案。如果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是改正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