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几日告知 |
释义 | 就申请材料不全问题,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要注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补正不及时或者不补正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如果申请材料不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并说明补正不及时或者不补正的后果。”此外,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告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缺少哪些材料、需要提交何种证明文件以及要求补正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应当说明后果,即未按要求补正材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当在依法规定的限期之内。 如果行政许可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怎么办?如果行政许可机关未在规定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则申请人可以就此向上级主管行政许可机关申诉;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行政决定作废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不全会导致行政许可机关无法正常行使审批权利,因此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非常重要。对于申请人而言,按照规定及时补正材料,是顺利完成许可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期限,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如果申请材料不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并说明补正不及时或者不补正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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