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工龄 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