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土建施工已全部完成(含后浇带),所有管道、设备安装的预留、预埋件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已清理出来和进行了防锈处理。地面无建筑垃圾,干净整洁,主体不得进行修补和粉刷,有满足验收的照明条件。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对人防工程进行结构分部工程初验,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出具《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 3、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砼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已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验收记录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组织形式、程序及标准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2、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文件方可组织质量验收: (1)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8)消防、燃气、电梯的准许使用文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一式五份,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