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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治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关于认房又认贷。根据我们新调整的政策,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以需要对套数进行认定,套数的认定我们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认贷,就是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并结合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里的贷款次数,综合认定房屋套数。 首套房界定,就是在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中也无住房贷款记录。首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套房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且贷款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二是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记录的。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除上述所列的属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停止3项贷款。1.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完结,6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2.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在长治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的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3.暂停办理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前二手房贷款是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调整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完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盖章认可的二手房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后,由卖方配合买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资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和《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待手续办理完后,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账户内。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联保和住房公积金联保+抵押的担保方式。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联保或住房公积金联保加抵押担保方式,同时贷款资金也不再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法律依据: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提取业务(一)延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期限。由原来的“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年限提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二)开展一次阶段性集中提取。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2020年10月9日—12月20日期间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不受取得证书时间限制。
    二、贷款业务(一)调整贷款条件。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6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调整认房认贷方式。认房方式由“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认贷方式由原来“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住房商业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已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计算在内。”(三)调整贷款额度相关参数。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双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单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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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