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合理使用证据?你可能陷入了这五个误区 |
释义 | 1 质证时只考虑证据能力,不考虑证明力 2 没搞懂证据的关联性 3 没有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 4 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 5 发回重审案件中不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 忽视两次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的审查与事实认定 有一类特殊的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有时一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完全一致的判决。这类案件在上诉程序中,一定要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的内容。如果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则一定要对比两次一审判决在证据上是否有增加,在本院查明部分是否有变化。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很可能直接拷贝原一审判决中“本院查明”部分,对于“另查明”或者“再查明”部分则要么没有,要么非常简单,以致于可以忽略不计。 对此,律师要用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5条的规定:只有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才能发回重审。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此,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相比,并未实质性地增加新的证据,在“本院查明”部分也并无实质性地变化,则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仍应属于“事实不清”。鉴于二审法院只能发回一次,此时二审法院只能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本文转自:民商事实务 本文作者:云闯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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