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
释义 |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具体按:根据 CEPA,按:商品贸易,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50万元;管理咨询,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万元;生产经营,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商品贸易,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50万元;一般服务,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货运代理,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50万元;产品开发,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生产经营,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餐饮服务,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餐饮服务,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合资广告,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独资广告,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货运代理,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万元;货物仓储,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300万元;保税贸易,注册资本最低美元30万元;道路货运,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300万元;道路货运,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300万元;保税贸易,注册资本最低美元30万元;集装运输,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0万元;集装运输,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1000万元;货物仓储,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300万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美元1000万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美元1000万元;商业零售,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提供材料 A、投资者主体材料 A1、公司投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公司印章(备用);公司董事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原件备核;深圳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A2、自然人投资:投资者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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