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一、投资者是国家,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时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有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不够如何处理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不够的处理方式如下: 1、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不按规定出资的,应当承担向公司全额出资的义务,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股东未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股东未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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