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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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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