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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天的计算方式是从哪一天开始算起?
释义
    拘留从哪一天开始算
    行政拘留是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当天算起。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出所当日应当计算在内。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刑事拘留37天从哪天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拘留证,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从宣布刑拘证算起,过24小时算1天。
    举个例子说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点进去,那么过了12点就可以释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点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点释放。
    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内,至少有两次机会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后该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性的强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那么,在执行了刑事拘留以后,会面临怎样的结果?
    刑事拘留后怎么办?
    公安机关开始侦查,之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法院进行审判。当然,如果危害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在侦查阶段就可能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宣判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够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并且在执行刑事拘留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不能损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产假最晚从哪一天开始
    一般从休假那天开始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一、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逮捕从批准逮捕那一天开始计算。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逮捕之日不计入逮捕期限内;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的期限为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较长时间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查。
    二、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逾期不能结案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关于以下四类案件:
    边疆重大复杂交通事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逃逸犯罪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逾期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长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另外,关于从拘留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他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使用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身份查明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身份不能确实查明的,也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 用精神疾病鉴定嫌疑人的期间不包括在案件期间内。
    检察职权授权下的公安局有必要逮捕罪犯,但国家对逮捕行为有严格限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判定罪,因此有必要从限制自由的第二天开始计算逮捕期限,扣除最后的刑期。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批准逮捕是由时间方面的限制性的规定的,而且批准逮捕是从实际的执行逮捕措施的这一天开始计算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批准逮捕社区,需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然后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决定。
    相关内容: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二、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当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时候,肯定是要有相应的机关来执行逮捕措施的。我国的逮捕,一般是由人民检察与或人民法院决定,而实际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在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中,被取保候审人是存在妨碍诉讼侦查的行为。
    陪产假从哪一天开始算
    陪产假的起算时间:从申请的那天开始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1、如果有享受陪产假的权利,公司要辞退你,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双倍工资。男士享受陪产假的前提: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孩子出生证明,就可以享受10-15天陪产假各地区有的规定假期有长有短。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该内容由 韦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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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7: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