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
释义 | 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开发商为了商业规划等,一般看到好的地就会想盘下来,并会给被拆迁地居民的损失进行补偿。确定拆迁补偿时,将根据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协商,而往往被拆迁的一方处于弱势,怎么让地补偿的方案通常由拆迁方提出,所以一旦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最好是及时采取措施维权。实际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要按照以下处理:首先,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所以,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其次,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综上所述,在拆迁纠纷中请律师的话,代理律师是可以和政府打官司的,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拆迁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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