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证金收取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保证金的金额要大于合同预付款金额,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 一、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二、建筑工程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