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