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法律依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