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一、专利分案申请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请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过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二)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在提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三)对于已提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四)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五)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六)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二、专利分案申请的原则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