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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处分期间为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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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