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披露以下信息:
 1. 保险产品的种类、责任和范围;
 2. 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支付方式;
 3. 理赔申请的渠道和标准;
 4. 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和客户权益保障制度;
 5.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变更规定等。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单副本交付给被保险人,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副本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险标的的种类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限额;
 (三)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和期限;
 (四)保险期间;
 (五)承保的责任和范围;
 (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方式和期限;
 (九)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第三人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产品情况、有效性、保险费用的组成、缴纳方式及期限、理赔条件、基本赔偿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公开其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单交付被保险人后,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
 总之,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客户拥有足够的知情权,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