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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标投诉后怎样处理
释义
    投标投诉后的处理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属实不影响中标的,发送中标通知书,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属实影响中标的,取消中标。
    一、违法招标的后果
    违法招标的后果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中标方没签合同怎么处理工程
    1、工程中标方没有签合同,招标方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招标流程是什么?
    流程如下: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制作投标文件;
    5、开评标会议。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进行;
    6、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起草中标通知书,送审核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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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