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可知,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无须清算。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