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合作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制度是否相互兼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合作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制度存在相互兼容性问题。因为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对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在跨国合作中,往往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比对、协商和调整。 法律依据: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针对职务犯罪,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使得该等行为得到惩罚。” 2.中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或者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贿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渎职罪论处。” 3.美国《弗莱明法案》规定,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美国企业、企图获得美国政府合同等行为,将受到美国司法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合作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制度相互兼容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各国需要通过法律协商、调整等方式促进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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