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一定必须出。 只有受理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案件不构成犯罪、犯罪事实轻微、犯罪对象死亡、自诉案件但是当事人没有起诉或者是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公安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给到报案人吗 1、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一般是会给到报案人的,如果该报案人与案件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如果不是可以不进行通知。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是否要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立案通知书没明确的规定,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即可;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