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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具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5、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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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