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具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5、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