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但是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如果发现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意在让法院对其按撤诉处理,以此逃避二审法院可能对其进行的民事制裁,人民法院亦应采取缺席判决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