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怎么办? |
释义 | 1、如果借条是借款人本人签字,这个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借条中,借款人把债权人的名字写错,出借人应当及时纠正,如果没有发现能够及时还款也无所谓。 3、如果债务人以不是债权人的名字为由不还借款,具有诈骗嫌疑,可以向公安局报案。 只要借款人确实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就应当负清偿义务。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一、借钱到底应该打借条还是欠条 建议要写借条。借条是由出借人书写,欠条是由借款人书写。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借条上有标明还款日期,那么两者在诉讼时效没有差别,如果在书写时没有标明还款日期,对于借条来说,那么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而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从出具欠条的2年之内,债权人是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所以应该在借钱打欠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标明打借条还是欠条。 二、仅凭借条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仅凭借条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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