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的作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从法律法规建设上来硬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安排。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金融扶持的重点、融资的最低比例和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要积极、有效、合理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银行、信用社除了信贷支持,还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资产核算等项服务,对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信用开证,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以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求。 2.培育、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若干个区域金融中心。在区域内设立若干个中小企业银行,这些银行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又包括商业性银行,以专门扶持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和便利条件。 3.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专项资金。二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向社会直接筹资。二是中小企业互助基金。 4.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时间紧、频率高、数量少、管理成本高、风险相对高,为有效防范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把最终防范信贷风险的重点放在第二还款来源的控制上。首先,要建立区、县一级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应该按照《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筹建信贷担保体系的分支机构,从制度上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也为中小企业贷款创造必要的条件。其次,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信贷再担保机构。当担保放款总额超过担保公司自有资金3倍时,必须进行再担保,以分散担保风险。最后,应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通过设立贷款保险机制。可分散或适当转移风险,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