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4、市、县级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6、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6、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二、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环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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