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指认”是指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找和印证刑事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查找和确认的查证方法。从近年的侦查实践来看,指认在寻找和发现犯罪场所、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深受侦查人员的青睐并大量运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通过“指认”,侦查人员不仅可以确定和调整侦查方向,获得查证线索,进一步收集证据,而且还能够迅速发现、核实和确认刑事案件中的许多犯罪事实和情节,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进一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指认”的标的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指引,往往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和核心环节,因而也受到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从大量刑事案件侦查案卷反映的情况来看,侦查实践中,经常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指认”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对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涉及的有关场所进行指认,包括指认作案现场、指认抛尸现场、指认抛赃地点、指认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等等;二是对刑事案件中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物品进行指认,如指认作案工具、指认凶器、指认赃款赃物、指认所穿衣物、指认交通工具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