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避侦查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逃避侦查的司法解释: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避侦查”,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逃避”行为必须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这是认定构成“逃避侦查”的时间条件。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或在犯罪被发现前实施的逃避行为,即使其对侦查活动造成了妨碍和影响,也不能认定为“逃避侦查”。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妨碍和影响司法机关侦查的行为,这是认定构成“逃避侦查”的客观条件。逃避不局限于行为人的隐匿和躲藏,销毁有罪证据、伪造无罪证据以及威逼、恐吓证人等等意图使自己免受刑事追诉的行为,都可能对司法机关侦查活动造成妨碍和影响,都可以构成“逃避侦查”。 三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已经受到刑事追诉,这是认定构成“逃避侦查”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只有在认识到自己已经成为刑事追诉目标这一心理状态下所进行的逃避,才能与侦查活动形成对应关系,并可能对司法机关的侦查造成妨碍和影响。这一主观条件是以事立案情形下、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之时,用以甄别是否构成“逃避侦查”的关键。此时由于侦查机关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活动尚处于寻找目标的开放状态,行为人当然不可能具备这一主观条件,因此,无论其逃避行为是否对侦查造成妨碍和影响,均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同时,因此而导致在追诉期限内未完成追诉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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