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规定 产假 不少于98天,湖北武汉市产假及 二胎产假 如果是 晚婚 则是128天,如果不是晚婚就是98天。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工资 、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