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
释义 | (国铁科法〔2014〕31号):2014年6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 (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 (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 (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 (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 (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 (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报告。 (四)研究、测定、编制项目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关系,其他承担单位建议,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承担标准项目的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研究与测定项目 第十九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工作大纲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题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编写,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由标准归口单位报科法司。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结题验收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中期检查由标准归口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四)结题验收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成果管理按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编制项目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进行管理。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定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三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的工作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审查应以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熟悉铁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批准后,标准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出版。标准出版单位对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其中: A=1~3,分别代表“办法规则”、“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按标准类型从001开始顺排。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并补充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3〕2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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