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当然只能就上诉状里面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应的答辩,其他的,人家都没提,你怎么答辩? 2、上诉人从策略考虑,往往只在上诉状中提交主要的证据和事实,甚至是部分,而将一些关键的细节放到庭审的过程中提出,以使被上诉人措手不及。这就要求被上诉人有心理准备。法庭是斗心的地方。 3、庭审过程提出上诉状只可能是一审判决后,当庭提出。但这种情况罕见,因为刚判决,往往来不及准备,也不需要这么急匆匆提出。我估计你说的是提出新的上述证据,如果是这样是可以的,上面第二点已经说了。 4、对于庭审过程中提交新的关键证据的情况,法院可以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期间对方可以补充答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