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看守所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人民法院发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给看守所后,看守所会对其办出所手续。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后,看守所会根据前述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将其放出来。 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在收到证明文件后,对其办理出所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出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