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