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开死亡证明的规定? |
释义 | 医生开死亡证明的规定: 患者在医院内、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正常死亡的,在医院内开具死亡证明,需要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证明。 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综上所述,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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