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是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籍的人。任命中国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经中国主管部门同意。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撤销同意。大使馆不受侵犯。经使馆馆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中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大使馆免受侵害或者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