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车记录仪可以作为证据中的一种,但并不能完全替代证人的作用。在涉及到事故责任认定时,如果只有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资料,不能证明谁是责任方,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同时,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资料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保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有关人员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对案件的判决有重要意义,必须有与之相应的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在庭审中,应当让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适用及证明的方法提出质证、辩论。法庭对质证、辩论的结果应当加以审查,对有关的证据应当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