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