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法归纳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呢?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抽象行政行为(3种)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18~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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