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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犯罪正在进行中,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的继续发生;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时间条件包括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明确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观条件强调中止的自动性,以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愿为标准。文章还列举了导致犯罪中止的原因,如真诚悔悟、被害人的哀求、害怕受到刑法处罚等。最后,对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财物少、对象未出现、发现是熟人等情况。
    法律分析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例如,a.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b.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a.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c.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时间条件指犯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主观条件指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却不愿意继续犯罪。导致犯罪中止的原因可以是真诚悔悟、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或害怕受到刑法处罚等。根据具体情况,犯罪中止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的结果。因此,在判断犯罪中止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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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