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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抓获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还要让他去指认犯罪现场?
释义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下面是一个相关案例:
    西安莲湖区金店劫案告破嫌疑人指认现场2015年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一金店发生的一起持枪抢劫案业已告破,犯罪嫌疑人吕某(男、25岁、1990年9月出生,周至县楼观镇人)于当日对其犯罪现场进行指认。2015年4月3日20时45分许,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龙湖星悦荟商场一层老凤祥金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一名犯罪嫌疑人进入金店内,持一黑色手枪威胁店员,用羊角锤砸碎首饰陈列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二十余条后逃离现场,初步估算损失价值达人民币五万余元。事发后,西安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摸排、布控、清查工作,经过连续长途追踪,于4月6日上午14时许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9日将其从上海押解回西安。目前,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其持枪抢劫金店案的过程,供认不讳,涉案赃物及作案使用的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上就是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让他去指认犯罪现场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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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