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一商场销售假"彪马"被判赔偿4万元 |
释义 |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商场因销售假冒“彪马”(PUMA)运动鞋,被生产该品牌体育用品的德国公司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场老板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一审判令其赔偿“彪马”公司4万元。法官提醒:商场在进货时,应当让供应商出具相关产品的授权文件或者“真品”保证,同时也应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据了解,2007年底,几名“顾客”在中山市沙溪镇溪角市场旁的一家商场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彪马”牌子的运动鞋,另外还用了90元买了一条运动裤和一个男用挎包,并开具了该商场的发票。与一般的顾客不同,这些购买人员中既有公证员,也有“彪马”公司的员工。公证员当即公证,并将购得的假冒产品以公证处的名义拍照、封存,成为打假的证据。中山市中院于11月5日当庭宣判,判决商场需赔偿4万元,但不支持“彪马”公司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在媒体上道歉的请求。(知识产权报钟山) 一、小孩在超市受伤,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二、商家跑路商场有责任吗 商户跑路商场是否需承担责任,依据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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